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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外出生新生儿首次办理及遗失补办《出生医学证明须知》注意事项

作者:广州市荔湾区妇幼保健院 浏览: 发表时间:2020-08-26 15:26:38

机构外出生新生儿首次办理及遗失补办
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注意事项

 

一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重要性
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出具的,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、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,办理入户、迁户口、医保、入托、入学、出国留学、移民等,必须提供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
二、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注意事项:

1、补发对象:为遗失、被盗《出生医学证明》1996年1月1日后在荔湾区助产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。

2、补办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必须在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并首次审核。

3、除新生儿母亲外,其他人员办理的:需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、母亲授权委托书、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。

4、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拟在本辖区落户且父亲或母亲户籍在荔湾区,未领取出生医学证明、未入户的新生儿(不包括在异地有领取出生医学证明、已入户,父亲或母亲户籍在荔湾区的新生儿)。申请材料必须如实告知、不得隐瞒,如因申请人隐瞒、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,本院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,并将此信息提交上级行政部门。(父母双方现场办理)

5、领取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后,请勿过塑、涂改或折叠,办理入户时公安户籍科保留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,个人不能自行裁剪否则影响入户。

6、收集材料时间: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 08:00-12:00  14:30-17:00

 领证时间每周四下午14:30-17:00(节假日除外)。


广州市荔湾区妇幼保健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2020年8月修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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